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號
- 異議人
-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桃監稽違駕字52〡ABW982405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分,駕駛輕機車行至台北市○○路○段與木柵路交岔路口,右轉木柵路冊時,並未闖紅燈右轉,竟遭警認有紅燈右轉之違規事實而予以舉發,嗣原處分機關復僅憑舉發員警之片面指述,同認異議人有紅燈右轉之違規事實,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其認用法,殊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交通違規事件(紅燈右轉台北市○○路),係舉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復興派出所員警於違規路段執行巡邏勤務時,當場所目擊,且異議人係動態違規,故該員警於發現異議人違規後旋驅車追逐至木柵路一段二0九號前始將異議人攔停一情,業經舉發單位函覆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交查本件交通違規申訴一案甚明,有該覆函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亦不否認於右述時地為警攔停。則於右述時點,在上開路段通過之車輛不知凡幾,舉發員警復與異議人素不相識,衡情舉發員警應無為誣陷異議人而驅車追逐異議人約二百公尺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記點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