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主文甲○○○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㩗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