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刑,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