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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三十三行「:吉自:」應更正為「:自:」,

據上論斷欄「: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藥事法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

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