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三十三行「:吉自:」應更正為「:自:」,
據上論斷欄「: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藥事法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
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