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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九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九號

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所為之桃監稽違駕字52〡DIA425343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早上九時許,駕駛車號MNC111機車北向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南園路口時鄉力並未闖紅燈,舉發員警竟漫指異議人闖紅燈,移送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復僅憑舉發員警之片面指述,同認異議人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其認事用法,殊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交通違規事件,係舉發單位桃園縣中壢市分局中福派出所員警莊建成與同仁李英傑駕駛巡邏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與南園路丁字路口時,遇紅燈暫停時,親眼目擊異議騎機車自其右側車道,無視號誌為紅燈竟直行而去,始驅車尾隨經二個路口始將異議人攔停,開單舉發,業經證人莊建成到庭結證屬實,又莊員與異議人素不相識,衡情應無為誣陷異議人而驅車尾隨異議人二個路口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記點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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