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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所載之「:未必知悉悉綽號:」應更正為

「:未必知悉綽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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