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所載之「:未必知悉悉綽號:」應更正為
「:未必知悉綽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О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所載之「:未必知悉悉綽號:」應更正為
「:未必知悉綽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