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金鈴律師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