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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律師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