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肆點陸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肆點陸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肆點陸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肆點陸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