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欄有關被告姓名吳玉應更正為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欄有關被告姓名吳玉應更正為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