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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欄有關被告姓名吳玉應更正為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