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壹
公克)沒收銷燬之」,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
零點參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