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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鈺雄 趙股
被告
甲○○ 男 30歲
指定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監獄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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