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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按「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所強制工作三年,按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至今已滿一年六月以上,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內,工作努力,素行良好,已知悛悔,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經核有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成績紀分總表及報告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資證明,依法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青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