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十行之「:審酌:」應更正為「:併予審酌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十行之「:審酌:」應更正為「:併予審酌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