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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十行之「:審酌:」應更正為「:併予審酌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