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鈺雄 趙股
- 被告
- 甲○○ 男 30歲
- 指定辯護人
-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監獄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