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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庚○○
右 四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四、五行所載「抗拒而簽下面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二十九萬之本票二紙與三十萬元之借據交予戊○○收持,後甲○○將乙○○關

在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內,載至平鎮市新貴」應更正為「抗拒而簽下面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二十九萬之本票二紙與三十萬元之借據交予戊○○收持,以清償前欠戊○

○之債務,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後甲○○將乙○○關在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內,載

至平鎮市新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