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正,在本院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