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應更
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應更
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