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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潘政宏陳月雯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97年1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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