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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賭博」案件,應更正為「妨害自由等」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 昆 南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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