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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3歲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 月1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3年12月14日、94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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