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3歲
- 選任辯護人
-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 月1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3年12月14日、94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