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35歲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論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本院並於94年2 月1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在案,有判決正本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本院於94年3 月9 日訊問被告陳鴻儀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