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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曾淑華朱美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35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論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本院並於94年2 月1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在案,有判決正本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本院於94年3 月9 日訊問被告陳鴻儀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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