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0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三樓
(現於台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4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除於本件起訴書所載之民國93年10月18日先後涉有竊取如附件起訴書所示附表二之連續竊盜犯行外,另於93年10月21日晚間8 時許起至94年3 月16日晚間某時止,連續涉犯竊盜罪,後者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偵字第17285 號於93年11月15日起訴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2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9 月16日審理終結並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 年6 月(迄今判決尚未確定),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檢博義93偵字第17285 號公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先後所涉犯之竊盜犯行,前後相距僅約3 日,時間緊接,所犯復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屬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93年12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清宿93偵16471號公函附卷可查,故就前開同一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94 年 易字第240 號竊盜案件既已繫屬在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之規定,自不得為審判,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