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玲華律師
- 2號4樓之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