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55歲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2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