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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8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3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3歲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經起訴之連續加重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乙○○等人之指述相符,且經證人吳盈昌等人證述明確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之扳手、尖嘴鉗等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2 月內,涉犯下4 起竊盜案件,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且其現業因本案經本院於94年3 月9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 元折算1 日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3月3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張子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8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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