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3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3歲
- 選任辯護人
- 徐原本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經起訴之連續加重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乙○○等人之指述相符,且經證人吳盈昌等人證述明確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之扳手、尖嘴鉗等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2 月內,涉犯下4 起竊盜案件,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且其現業因本案經本院於94年3 月9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 元折算1 日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3月3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