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正,在本院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正,在本院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