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9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4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39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149 號、第159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