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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曾家貽袁雪華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9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4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39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149 號、第159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85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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