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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孫惠琳賴淑美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應更

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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