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97年1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