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29歲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新台幣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