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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