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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宜蔡寶樺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2號4樓之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陳永來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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