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林惠霞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5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00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24日凌晨2 時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中央大學正門旁,見甲○○所有車牌號碼KD-6128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即以自備之鑰匙1 支開啟車門並發動引擎而竊取之,得手後供作代步之用。嗣於同日凌晨3 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9 鄰崙頂21號前查獲乙○○正駕駛上開竊得之小客車,並扣得乙○○所有鑰匙1支。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詞。

㈢扣案鑰匙1 支。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相片1 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3 百元折算1 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5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