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