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6號

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菸酒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