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經起訴及移送併辦之連續恐嚇取財犯行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甲○○等人之指述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近3 月內,涉犯下多起恐嚇取財案件,又被害人亦不具特定性,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 日執行羈押,且其現業因本案經本院於94年4 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