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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64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交簡字第6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5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643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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