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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中所載「吳恆玫」,均更正為「甲○○」。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 宜 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