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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曾家貽陳彥宏吳為平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翔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蔡政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勇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所載袁雪華應更正為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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