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0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 月24日執行羈押,於94年10月3 日因執行另案而撤銷羈押,又於94年11月22日再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1月1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