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25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易字第1225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94年12月7 日送達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案件送達登記簿各1 件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係自94年12月8 日起起算10日,應算至94年12月17日屆滿,而屆滿日為星期六例假日,是檢察官至遲應於94年12月19日前提起上訴,然其竟遲至94年12月22日始行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蓋於上訴狀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