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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3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林家賢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經起訴及移送併辦之連續恐嚇取財犯行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甲○○等人之指述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近3 月內,涉犯下多起恐嚇取財案件,又被害人亦不具特定性,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 日執行羈押,且其現業因本案經本院於94年4 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張子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3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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