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 月30日所為之94年度易字第486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94年10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11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