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