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乙○○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65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另補充如下:
  ⑴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2年2 月10日
    以91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服刑,於
    93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⑵乙○○前於89、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4 月24
    日及90年9 月28日,分別以89年度易字第2363號及90年度易
    字第1310號判處有期徒1 年、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入監服刑,嗣於92年3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⑶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
  ⑷至於被告乙○○身上所起出之鑰匙一把,係被告甲○○於交
    付前揭贓車前所交付予被告乙○○,且該把鑰匙亦非供被告
    甲○○行竊前揭贓車所用,此分據被告甲○○、乙○○供述
    在卷,是該把鑰匙既非被告乙○○所有,亦非供被告甲○○
    行竊之用,且非違禁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  官  柯姿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