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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4號

自訴人
壬○○
自訴人
己○○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庚○○○
自訴人
癸○○
自訴人
戊○○
自訴人
丁○○
自訴人
前列七人共同
自訴人
自訴人代理 吳金棟律師
自訴人
被告
乙○
被告
選任辯護人
任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任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自訴人姓名欄所載「辛○○」應更正為

「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