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及移送併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嗣經公訴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 第2 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 條之4 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第455 條之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後,前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4年12月9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之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有本院94年12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案前之85年間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0年5 月23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則本案被告自94年1 月間至同年7 月間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應屬累犯,惟公訴檢察官漏未斟酌此點,致公訴檢察官與被告所協商之合意,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第3 款不當之情形,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院自不得為協商判決,從而,檢察官聲請本件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