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8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紀亙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94年9 月9 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犯罪後即自首,並將犯罪事實全盤托出而毫無隱諱,顯見有悛悔之實據,且被告雖於羈押中,仍委請朋友盡力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查,本案已於94年11月30日宣判,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