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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8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惠琳林惠霞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8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94年9 月9 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犯罪後即自首,並將犯罪事實全盤托出而毫無隱諱,顯見有悛悔之實據,且被告雖於羈押中,仍委請朋友盡力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查,本案已於94年11月30日宣判,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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