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案件,尚有共同被告乙○○等在逃,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6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 月1 日起借提執行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8 月,刑期至95年2 月28日期滿,復經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被告甲○○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4 月19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