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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游紅桃王美玲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案件,尚有共同被告乙○○等在逃,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6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 月1 日起借提執行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8 月,刑期至95年2 月28日期滿,復經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被告甲○○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4 月19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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