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中所載「吳恆玫」,均更正為「甲○○」。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尹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中所載「吳恆玫」,均更正為「甲○○」。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尹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