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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孟宜蔡寶樺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7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邱曉華 燕股
被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陳永來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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